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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5-01-23 09: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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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体系,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1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内党发〔2024〕20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基字〔2024〕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联合基金由自治区科技厅与盟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组织等法人机构(以下简称“联合资助方”)共同出资,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支持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联合基金旨在发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促进地区、部门、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全区源头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 联合基金项目是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运行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联合基金设立

第五条 联合基金可由联合资助方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意向申请设立。自治区科技厅也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战略需求,邀请并确定联合资助方,共同设立联合基金。

联合基金试点先行,根据创新发展需求,调整、增设基金类型,优化资助体系。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应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签署联合基金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出资额度、资助领域、合作期限等。

第七条 联合基金项目包括一般联合基金项目和重点联合基金项目。一般联合基金项目支持自由探索,不设指南方向,从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中择优资助;重点联合基金项目支持目标导向的应用基础研究,由科技厅发布指南、统一评审程序和项目管理,面向全区公平竞争,按照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一般联合基金项目按照自治区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3万元和7万元的额度资助支持,科技厅和联合资助方按协议约定将联合资助资金分别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重点联合基金项目按照自治区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不低于1:3比例出资(科技厅每年出资不低于100万元,联合资助方每年出资不低于300万元),联合资助方按协议约定将联合资助资金拨付至自治区科技厅账户。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及管理制度;

(二)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题验收等工作;

(三)监督项目过程管理和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条 联合资助方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项目指南建议,择优推荐申请项目;

(二)按约定提供联合资助资金,配合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三)通过联合基金分享研究成果,推动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重点联合基金项目联合资助方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重点资助领域,围绕地方、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提出联合基金项目指南建议。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相关规划精神,结合学科建设、产业需求和联合资助方指南建议,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重点联合基金项目指南,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重点联合基金项目面向全区发布指南,由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牵头申报,鼓励与区外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合作,联合资助方以外依托单位申请项目应与联合资助方共同申请,合作单位不超过2家。

第十四条 联合基金项目申请人的相关条件,应符合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条件,联合基金申报通知及合作协议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一般按照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审等相关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联合基金项目立项建议,按相关程序下达立项文件。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履行审核程序后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八条 重点联合基金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依托单位应做好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审核工作,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和联合资助方。

第十九条 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自主权,在不降低主要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依托单位核准,相关手续可作为项目结题时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依托单位应积极推动科学数据共享和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十一条 发表基金项目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均应标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Support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of China)”以及项目批准号。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立项申报和实施中存在科研失信以及违反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在科研项目申报、科技奖励等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限制。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基字〔2024〕24号)执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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